俄罗斯研究中心委员会章程

作者:时间:2021-01-10点击数:

     

学术委员会章程


一、


为了规范内蒙古师范大学俄罗斯研究中心(以下简称中心)的学术及其他相关活动,进一步推动中心的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,保障科研项目评审和科研成果鉴定的公证性、公开性和权威性,不断强化中心事务决策的科学性和开放性。根据教育部办公厅(教外厅函〔20178号)关于“国别和区域研究中心建设指引(试行)”文件精神以及“内蒙古师范大学科研平台管理办法”要求,中心特设立学术委员会。


二、基本条件


第一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,副主任委员一名,委员若干名,负责日常事务的秘书一名。

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经全体学术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,由依托单位负责聘任,基地主任不能兼任学术委员会主任;学术委员会委员应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,学术委员会委员(包括正副主任)中依托单位学者不应超过三分之一。

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,每届更换人数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一。

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、委员由学校聘任。学术委员名单报学校科技处备案。

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:1、政治思想优秀,为人正直,办事公正,原则性强。2、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,学风端正,熟悉国别区域研究的学术状况,了解中心与中心的学术动态,为国内同学科领域的知名学者。3、原则上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、硕士学位,在国内或自治区有一定的声望和影响力,学术思想活跃,办事公正,关心支持中心的工作。

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要考虑到中心各研究方向的代表面和学科、研究方向的分布面,保证学术委员会的权威性、公正性和代表性。


三、基本要求


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:制定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;审议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研究规划;负责科研立项课题的评审与结题成果的鉴定;参与协调本学科领域的重大学术活动等。

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,会议时间由中心主任提议确定,就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,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或通讯会议。

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到会人数超过委员总数三分之二为有效,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。会议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,以超过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票数为通过,并由学术委员会主任签字生效。

第十条 中心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。学术委员会定期举行会议,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,讨论决定重大事宜。讨论决策时,既要发扬民主,又要允许少数人保留个人意见。

第十一条 委员必须严守会议纪律,对所议事项的评议过程均不得对外泄露,会议议定事项由秘书形成会议纪要发各委员,并以纪要、中心文件或其他形式予以公布。

第十二条 中心学术委员的权利和义务

1. 对学术委员会所形成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,对将要审议或已审议的事项有调查权,并有权查阅有关档案资料。

2. 根据中心运作的情况,向中心负责人提出需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议题,对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。

3. 优先参加中心组织的各种学术会议和活动。

4. 遵守研究学术委员会纪律,积极参与学术委员会组织的有关科研及学术的会议及活动。

5. 对学术委员会会议所达成的决议有不同意见的,应本着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。

6. 对学术委员会会议所达成的决议予以宣传,积极为学术委员会的工作献计献策。

7. 秉公办事,对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及委员们的发言负有保密义务。

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起实施,由内蒙古师范大学俄罗斯研究中心负责解释。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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